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聲請人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00萬元,揆諸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