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復有明定。又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