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秀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