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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謝建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至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