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東勇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90元,尚應補繳7,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