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1,311元(含本金1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6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1,311元),應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