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星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3,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