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東誠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華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城壕、詹墩照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