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118.1及新臺幣569,18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依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美金匯率31.5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新臺幣(下同)1,141,172元(計算式:18,118.1×31.57+569,184元=1,141,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885元,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