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東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萬7,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