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琦、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8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781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