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上列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佳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佳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3,115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
⑵依雙方簽訂之Seo優化專案年度合約第9條約定,如雙方對於本合約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請原告補繳裁判費前審慎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