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精萃載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被 告 周明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