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恩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