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鉅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彬倫(原姓名丁仕鑫)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2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