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榮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