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濬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