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振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8,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