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鴻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