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