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詹璽龍即齊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7,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