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宇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26萬6,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