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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徐崇德 
            張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復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