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告 徐崇德
張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復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