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原 告 劉保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李臻雅律師
被 告 金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禁止被告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號之4建物及其內工作物之音量,自日間上午7時起至晚間7時止,不得超過全頻67分貝,低頻44分貝;自晚間7時起至晚間11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44分貝;自晚間11時起至翌日上午7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41分貝噪音之聲響,侵入原告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營業場所,核係請求被告不得為一定之行為,屬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