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3,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