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葉心堯
林憶如
陳怡如
駱韻茹
李淑芳
吳素梅
簡清雲
游承學
李嘉祥
簡廷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對被告各別請求本件遲延利息,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等起訴利益顯屬可分,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與第一審裁判費即應各別計算,方為適法。從而,本件原告各別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