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海樓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127元(合併計算本金5萬1,000元、起訴前1日之利息4,327元、違約金1,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