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立體育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596,5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51,68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