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灣電通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合約書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1,896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