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榮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0,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