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郁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4,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