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薰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超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