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