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劉高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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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6,145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
⑵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合建契約第6條第4項而為請求,然依系
爭合建契約第16條載明,如因本契約事宜涉訟,兩造合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請原告補繳裁判費前斟酌
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