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萬0,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萬3,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