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東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金泉即泉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74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