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能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王船聯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66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