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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張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登雙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停車位共有專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