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植慶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6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4,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