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巨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帟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積國際企業社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2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