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杜宛書
温佳萱
沈秉寬
被 告 高玉蓉
訴訟代理人 龍逸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一週內具狀陳報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及後段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及各該起算日之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