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樓玉娟
朱彩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橫濱上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481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