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盧冠廷
被 告 黃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因遇康芮颱風,基隆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