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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賴文智  

            黃家洋  
被      告  黃逢明  

            楊淮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