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被 告 徐庚辛
徐金寶
徐政藍
林慈乾
徐譽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