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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相  對  人  徐庚辛  

            徐金寶  

            徐政藍  

            林慈乾  



            徐譽軒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4共有人姓名「徐正藍」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政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1
徐偉贏
6分之1
2
徐庚辛
6分之1
3
徐金寶
6分之1
4
徐政藍
6分之1
5
林慈乾
6分之1
6
徐譽軒
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