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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戴芷芸  
被      告  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緒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