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戴芷芸
被 告 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緒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