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俊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2號竊盜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系爭損害賠償訴訟),嗣刑事法院(即本院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系爭損害賠償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本院。惟細繹刑事法院之判決內容,並未認定被告為竊盜之犯罪行為人(此部分刑事法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參見上開刑事判決),故原告就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非合法(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茲限原告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502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