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李哲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雅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