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芃芃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美報關有限公司、聯毅貨運有限公司、陳奕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2,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